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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笔记 05-客观要件③:结果

一、法益的分类

1、危险犯与实害犯
(1)实害犯: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实害结果,也称为结果犯。
(2)具体危险犯: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状态即成立犯罪
(3)抽象危险犯: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即可成立犯罪,立法者只描述行为,认为实施了该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,这种危险是立法者推定的,不需要法官具体判断

2、行为犯与结果犯
(1)行为犯: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,有行为即成立犯罪
(2)结果犯: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,没有危害结果不成立犯罪

二、结果加重犯

1、基本结构:基本犯罪(A罪)+加重结果(B罪)=A罪(B罪成为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)

2、特征
法定性只有刑法明文规定,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,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
②一个行为,实施的是一个伤害行为。
③主观方面:
1️⃣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的,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
2️⃣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的情形:抢劫致人重伤、死亡;强奸致人重伤、死亡;拐卖妇女致人重伤、死亡;放火致人重伤、死亡
④因果关系
1️⃣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,而不能是其他罪犯行为导致的。
2️⃣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

(3)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
①相同点:都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
②区别:结果加重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,而想象竞合犯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,结果加重犯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特殊规定的产物,如果没有刑法规定,则变回想象竞合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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