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正当防卫【有违法行为是前提,防卫是个危害行为,只是制止不法侵害】
1、起因条件 【2024年法考单独一道单项选择题,完整考察正当防卫】
(1) 不法性
①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实施的行为,因为只有对人的行为才能进行合法与不法的评价。山洪暴发、地震灾害、野狗咬人等只能进行紧急避险。
②正当防卫的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,其他人也可实施正当防卫
③不法侵害包括对国家法益、公共法益的不法侵害,对这类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,但必须满足紧迫性条件
(2) 客观性
①不法侵害,只要是客观的不法侵害即可。前面加什么修饰语不重要
②(客观阶层)无论是作为的或者不作为的不法侵害,进行制止,都构成正当防卫
③(主观阶层)不法侵害可以是故意的不法侵害,也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
④(主观阶层)对未达法定年龄、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进行正当防卫
(3) 现在性
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,如果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,行为人误以为存在,并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,属于假想防卫(按照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处理)
2、时间条件
(1) 不法侵害的开始
①标准:对法益的危险比较紧迫
②设置放弃装置问题
1️⃣由于防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发挥作用,所以不属于事前防卫
2️⃣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: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,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
(2) 不法侵害的结束
①标准: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,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消除
②危险是否消除的判断标准
1️⃣判断的时间:应从行为时判断,而不应该从事后角度判断
2️⃣判断的视角:应从一般人的视角判断,而不应该从上帝视角判断
③在财产犯罪中,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,但通过追赶、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,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,可以进行正当防卫
(3)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方法
①故意为之,成立故意犯罪 ②过失为之,成立过失犯罪 ③无故意,过失,成立意外事件
3、意思条件
(1) 防卫意图
①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
②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,不是对立排斥关系
(2) 防卫认识
①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认识,理论上存在观点争议,集中体现在偶然防卫问题上
②偶然防卫的辨认标准,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,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,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,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。
③观点展示:
结果本位主义→防卫认识不要说: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有防卫认识,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即可,按照这种观点,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 【结果无价值论】
行为本位主义→防卫认识必要说:成立正当防卫,要求主客观相统一,即要求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,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,这时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【行为无价值论】
④防卫挑拨:是指为了侵害对方,故意以语言、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,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,防卫挑拨属于故意犯罪
④相互斗殴
1️⃣相互斗殴无防卫,斗殴有承诺,承诺有限度,轻伤不构成故意犯罪
2️⃣斗殴成立正当防卫的情形:
I/一方求饶或者逃跑,另一方继续侵害的,前者可进行正当防卫
II/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,甲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,使得乙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,乙方可实施正当防卫
III/斗殴地点,犯罪嫌疑人跑去被害人处发生斗殴,构成正当防卫。
4、对象条件:共同犯罪
(1) 对直接针对实行犯才能正当防卫.
(2) 对于幕后的教唆犯、间接正犯不纯实施正当防卫.
5、限度条件
(1) 必要性: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——行为时情境+社会一般人的角度
(2) 相当性:比例原则,不法侵害越严重,则防卫级别可以越高;不法侵害越轻,则防卫级别也应越低。
(3) 防卫过当
①客观上发生过当结果,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、死亡【手段过当(少数);结果过当(多数)】
②主观上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
6、特殊正当防卫
(1) 情形
①起因条件:特殊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
②限度条件:特殊防卫对限度没有要求,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,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、死亡,也不是防卫过当
(2) 具体解释
①行凶: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,行凶不要求携带凶器
②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,这四项是指犯罪行为,而不是具体罪名,四种犯罪行为必须是暴力手段实施.
③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>应当是与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行为相当,并且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.
二、紧急避险 【2024年考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区别】
1、起因条件
(1) 存在现实的危险
①单纯的危险【自然灾害,野生动物的袭击】 ②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
(2) 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在面临自己职业、业务带来的危险时,不能进行紧急避险
(3) 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,如果不存在现实的危险,行为人误认为存在,进行所谓的避险的,属于假想避险,处理方式与假想防卫相同
2、时间条件
(1) 危险正在发生(危险已经产生,但尚未消除)
(2) 当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,进行所谓的避险的,属于避险不适时,处理方式和防卫不当、不适时一样
3、意思条件
(1) 避险意图(避险动机)
①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避险意图
②避险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,不是对立排斥关系
(2) 避险认识
①成立紧急避险是否需要避险认识,理论上存在观点争议,集中体现在偶然避险问题上
②偶然避险的评价标准:在避免危险这一点上,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,也即客观上避免了危险,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
③观点展示
①避险认识不要说: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有避险认识,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即可,按照这种说法,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
②避险认识必要说:成立紧急避险,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意识,因此,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
4、”不得已”条件: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
5、限度条件
(1) 限度条件的比较
①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才属于防卫过当,这是因为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
②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,属于避险过当,这是因为损害的是另一无辜者
(2) 限度条件的衡量——保护的法益 ≥ 损害的法益
①财产法益之间看价值大小
②人身法益>财产法益
③生命权>身体健康权>人身自由权
④生命法益平等,绝特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生命,不成立紧急避险
三、被害人承诺
1、一般被害人承诺
(1) 承诺的权限和范围
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法益要具有处分权限
1️⃣被害人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法益。对国家法益、社会公共法益、他人的法益不能承诺
2️⃣个人法益,如名誉、自由、财产、轻伤等、已满14周岁女性对自己的性权利可以承诺,重伤自己(摘器官)为了他们救他人生命(另一更重大法益)可以承诺【器官捐献】,而对于其他重伤害及生命不能承诺,
②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预设的范围,超出承诺范围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,按照相应的犯罪处理
(2) 承诺的时间:被害人必须有现实的承诺,而且必须事前作出,事后承诺无事无补
(3) 承诺的能力: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、范围具有理解能力,幼儿以及没有辨认、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承诺无效
(4) 承诺的意思表示
①被骗导致认识错误:1️⃣事实认识错误,则承诺无效 2️⃣动机错误【目的】,则承诺有效
②自己产生认识错误:
1️⃣对方当事人不知情的,承诺有效
2️⃣对方当事人知情分情况:
I 有告知义务,但不告知则承诺无效
II 若仅是单纯利用认识错误则承诺有效(本来想回复不同意,发成了同意)
III 无告知义务,积极欺骗则承诺无效
2、推定的被害人承诺
(1) 首先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
(2)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,这种推定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,而不以被害
人的实际意愿为标准
(3) 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,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
保护的法益
(4) 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