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学说分类
1、条件关系说,无A就无B,如果不出生,都不会犯罪,已淘汰。
2、相当因果关系说,提倡”介入因素如异常,就没有因果关系。”过于绝对。
3、危险现实化理论,核心要点是介入因素是否异常。
【案例的分析须有体系思维,先客观,后主观,如不符合客观,主观不需要考察】
二、实现结果归属的三项条件
1、关于因的要求:行为是否对法益制造了危险
①行为没有制造危险,如果行为对法益未制造危险,则不属于危害行为
②行为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,也不是危害行为
2、关于果的要求:结果
①必须是现实发生的结果,不包括假设的结果,可为重叠因果关系和双重的因果关系
②必须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【每一个罪名罪状规范只保护一法益,防止一实害结果】
1️⃣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2️⃣过失犯罪的注意规范【某一注意规范只防止某一类实害结果】
③属于行为人管辖范围内的结果,即行为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
3、过程
①故意的作为犯:一个结果要归责一个行为,要求该结果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实现
【1️⃣重叠因果关系(50%+50%=结果)2️⃣双重因果关系(100%+100%=结果)【二因一果】】
②不作为犯与过失犯:看是否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
三、存在介入因素的条件
1、介入因素的判断【介入因素是否是一个危险行为】
①介入因素不异常: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具有引发关系,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
【但没有排除介入因素也有因果关系,因为可能有二因一果】
②介入因素异常: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,即判断谁的作用大
1️⃣先前行为作用大: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
2️⃣介入因素大: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
3️⃣二者作用都大:二因一果,都有因果关系
2、介入因素的种类
①被害人的特殊体质【有因果关系,并不一定要负责任,要看主观责任】
1️⃣先前行为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,先亡结果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
2️⃣先前行为没有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,死亡结果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
②被害人自身的行为:被害人受伤害后自己的行为,如被逼跳河
③第三人的行为:第三人实施作为危险行为
3、无法查明的案件 【死得越早对所有人都有利】
(1) 行为人是一个人
实施一个或两个行为:存疑时有利于被告
(2) 行为人是两个人
①构成共同犯罪:启动部分实行,全部负责原则 ②不构成共同犯罪:存疑时都利于被告
【2024年单独考察因果关系和介入因素】